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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4年08月28日  点击:[]

为了加强对学生奖助学金的管理,规范使用,确保其足额合理用于对学生的奖励和资助,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有关对学生资助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学金的经费来源

学生奖助学金是指国家、社会和学校为鼓励优秀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或者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采取多种措施划拨和筹集到的各类奖助学金,从而建立起学生奖、贷、勤、助、补等奖励资助体系。其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财政划拨的各类专项奖励、资助经费,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灾区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就业困难学生资助金等。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学生向家庭所在地申请并发放的信用助学贷款。

3、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各类奖励、资助经费,如广州助学基金、立人奖学金、展诚助学金等。

4、学校划拨的各类奖励、资助经费,如校长奖学金、校设奖学金、勤工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

5、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到的各类资助金,如学校教职工、校友、学生或其他个人的临时捐款等。

二、奖助学金的管理

1、学生奖助学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财务处应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做到账目清楚。

2、各教学院自行筹集的资助金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处,建立专项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3、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监审处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助学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归口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

4、各教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生科长和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各学院学生科负责在本学院学生中具体落实学校各项奖励资助工作。

三、奖助学金的评定

1、各教学院学生科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奖励、资助方案并报学生处备案,审定受奖励资助对象资格、获奖(助)金额、初评公示、信息填报、材料报送等工作。

2、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都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奖助学金的发放

1、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全校各教学院有关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的相关信息,并报财务处备案。

2、财务处负责按照学生提供的有效银行卡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如无特殊情况,任何资金都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立人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设奖学金等奖学金可一次性发放到获助学生本人有效银行卡中。

4、国家助学金等专项资助金一般情况下按学期发放到获助学生本人有效银行卡中。

5、勤工助学金及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金一律通过学生的银行卡或生活用卡按月予以发放。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直接用于冲抵学生本人当年学费,结余部分将一次性发放到贷款学生本人有效银行卡中。

五、奖助学金的监督检查

1、各有关部门和教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各类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经查实,有上述行为者,触犯国家法律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节尚未触犯法律者,教职工按党纪校纪给予处理,学生按照相关奖助学金评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2、监审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各教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学校在监审处、学生处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8332276324;08332277067),并对学生实名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实和回复。

六、奖助学金的后期管理

1、凡受奖励资助的学生,如发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或因为其他原因不再具备资助条件时,学校可中止其正在享受的资助。

2、学生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各教学院和学生资助中心将对学生表现进行跟踪,一经发现虚报谎报个人困难程度,或将资助金用于不适当的消费,学校可中止其正在享受的资助。

3、学生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应刻苦学习,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如品行和学习表现较差,或受到处分的,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原《乐山师范学院关于国家奖、助学金及专项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乐师院[2009]22号)同时废止。

乐山师范学院

2014年8月28日

上一条:关于同意乐山师范学院第十届学生科研课题按期结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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