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做好资助工作的基础。为全面掌握在校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保2015—2016学年度各项资助工作的合理有效开展,现就本学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临时困难)三个档次。
一档:特殊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②直系亲属患重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或重度残疾,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
③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④父母双下岗(享受低保)且未再就业;
⑤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⑥认定小组达成共识的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二档: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
②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自费治疗;
③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
④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⑤父母一方下岗(享受低保)且未再就业;
⑥认定小组达成共识的其他存在经济困难的。
三档:一般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
②认定小组达成共识的其他存在一般经济困难的。
2、取消认定及资助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认定并不予资助:
①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②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③有大吃大喝、赌博等不良行为;
④在签订学费缓交等方面有失信纪录;
⑤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记录;
⑥其他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三、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
所有申请认定的学生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http://xuescnew.lsnu.edu.cn/auth/main)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上传以下证明材料。
①《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②当地乡(镇)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③家庭成员如有患重病的,应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⑤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的,应提供由当地乡(镇)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各学院班级或年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认真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各档次(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或暂时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院评审
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科长为副组长、辅导员和主要学生干部或学生党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对认定评议小组提供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将认定名单和认定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四、时间安排
1、9月10日—9月15日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申请认定;
2、9月16日—9月23日各学院组织认定小组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进行认定并完成学院审核和公示;
3、9月24日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电子稿)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学 生 处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