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8日访问量:

乐山师范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4、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名列本专业前茅,且平均学分绩点≥2.0。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至少获得校设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一次,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至少获得校设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一次。

5、在校学习期间,曾获“优秀学生党员”、“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其中任一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或国家级奖项,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6、以下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英语、计算机、普通话通过达标考核合格者;

(2)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1%评选推荐;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10%评选。

考取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如符合以上评审条件,可申请补充授予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用所在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审名额。

三、评选要求

1、各学院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党总支审核,将初评名单张榜公示。

2、各学院将评选出的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报学生处,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审批。

3、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各学院将评选出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报学生处审核,在全校公示后,报省

教厅审批。

4、时间安排:各学院于每年11月1日前将《乐山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以及《乐山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汇总表》及电子稿一并报学生处。(表格见附件)

5、被评为优秀大学毕业生的学生,如违反校纪校规或有关就业政策,将取消其已获得的优秀称号,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各学院要加强评优工作的领导,根据本通知制定评选细则,按照要求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严格有关审核程序和环节,广泛听取意见,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评选过程中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把评优过程作为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的过程,以教育和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