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下发的《四川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137号)要求,现就我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一)全部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本人因罹患新冠肺炎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应还本息。
(二)部分代偿。因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新冠肺炎,以致无力按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应还本息的毕业借款学生,可申请代偿2019年度和2020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应还本息。
二、救助资金来源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
三、申请审核方式
在我省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代偿。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省级机构审核备案。代偿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各分支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执行代偿。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的生源地贷款代偿工作,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执行代偿。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填写《借款学生或其直系亲属罹患新冠肺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分别由接收申请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验,签署“经核实,与原件一致”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直系亲属罹患新冠肺炎的借款学生申请代偿,需提供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薄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三)借款学生或其共同借款人委托其他近亲属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和委托书原件。
(四)申请代偿2019和2020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应付本息,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罹患新冠肺炎的确诊证明和病历复印件。
(五)申请全部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应付本息,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证明、居民户口注销证明或县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各教学院要高度重视针对借款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新冠肺炎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切实将这一实事做细做好,第一时间掌握确诊新冠肺炎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名单,及时开展相关救助工作。
(二)加强宣传,确保安全。各教学院要加大对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扩大知悉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都能获得代偿。
附件.docx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