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做好资助工作的基础。为全面掌握在校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保2019—2020学年度各项资助工作的合理有效开展,现就本学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校团委、资助中心和学生会相关负责人组成。
2.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科长、辅导员、学生分会干部和学生党员代表组成。
3.各年级成立年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年级民主评议小组由学生科长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学生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代表组成。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担任评议小组成员,各类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2人。
4.各班级(专业)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非评议对象的学生代表构成,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1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各级认定机构和个人应对学生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保密,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
二、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1.一档: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特别困难(一档)认定的参考条件: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特困供养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生源地县级扶贫、民政部门所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或持有低保证、残疾证、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3)单亲,父(母)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收入;
(4)学生本人或父母双方患重病,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
(5)近年来,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6)其他存在特别困难的。
2.二档: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困难(二档)认定的参考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
(2)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困难的;
(3)父母双方均因失业、残疾、年迈、常年患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4)其他存在困难的。
3.三档:一般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一般困难(三档)认定的参考条件:
(1)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收入微薄的;
(2)父母一方或双方因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较困难;
(3)其他存在一般困难的。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
四、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
申请人登录“学生工作服务平台”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模块(编号:1010),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上传家庭成员患重症的相关材料、家庭遭受灾害的相关材料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材料),申请成功后点击下载《乐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称《认定申请表》)并核对《认定申请表》信息(若发现个人信息有误可在学生工作服务平台“个人信息”项中修改),核对无误后双面打印,承诺签名后上交辅导员。
2.民主评议
(1)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小组参会人数不少于其成员的80%,方可召开。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情况,评定学生的贫困等级,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2)年级民主评议小组参会人数不少于其成员的80%,方可召开。年级评议小组对班级评议小组评定的学生的申报材料、评定的贫困等级进行审查,并上报学院认定小组。
各学院班级(专业)或年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认真评议,并在学生工作服务平台和《认定申请表》上完成评议及审核。初步确定本年级或班级(专业)各档次(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或不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民主评议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将公开、公平与保护学生隐私相结合,坚决杜绝“一纸困难材料定困难生身份”、“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
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的学生。同时,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督促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川教函〔2016〕423号文件)“优先将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享受范围”的要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直接纳入困难学生库,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
3.学院认定
学院认定小组参会人数不少于其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的80%,方可召开。学院认定小组对年级民主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将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学生工作服务平台”的“家庭经济困难”模块完成审核,导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签字盖章后,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同时各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将《认定申请表》纸质稿存档。
4.学校审批
学校认定工作组汇总并审查全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名单及档次,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各学院也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各公示环节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不得在网络等容易扩散、造成不良影响的平台上公示。
五、时间安排
1.9月3日—9月12日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工作服务平台中申请认定;
2.9月13日—9月22日各学院组织认定小组在学生工作服务平台进行认定并完成学院审核和公示;
3.9月23日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电子稿、纸质稿)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4.9月24日—9月28日学生处审核后将相关数据导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学 生 处
2019年9月3日